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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中止強制執行嗎

法律1.69W
可以中止強制執行嗎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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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中止

依據法律規定,當申請人認為可以延期執行時,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許可。  

以下幾種情況,法院應當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裁定中止執行: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2、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立法規定與司法解釋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情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0、涉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1、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執行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或上級法院提審裁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