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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中止中斷

法律3.01W
強制執行的中止中斷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強制執行中止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中止執行不同於終結執行,前者是基於法定事由導致強制執行的暫時停止,但是仍有恢復和繼續執行的可能;後者則是基於法定事由導致強制執行徹底結束,並不再恢復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