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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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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被告
離婚後財產糾紛被告
1、被告拒絕出庭的話法庭可以缺席審判,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對於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