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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一年

法律2.26W
監外執行一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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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一年算刑期嗎

監外執行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應當抵刑期,但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在決定予以收監的同時,應當確定不計入刑期的期間。對於監獄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罪犯被收監後,所在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建議書,由人民法院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