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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中引起的違法違紀問題

法律2.12W
拆遷中引起的違法違紀問題
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結果



1、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進行司法鑑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五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司法鑑定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不得超出其職責範圍從事司法鑑定,不得從事與其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鑑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撤銷司法鑑定結論,返還鑑定費用;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司法鑑定許可證》,取消有關責任人的司法鑑定資格。


3、鑑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並返還鑑定費用:


(1)、鑑定人違反鑑定程序,或者因過失導致司法鑑定結論明顯錯誤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後果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取消其鑑定資格。


(2)、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取消其鑑定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鑑定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鑑定或者泄露鑑定祕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其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鑑定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關司法鑑定人予以追償。


4、鑑定人不履行保密義務,或者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或者對提供鑑定的檢材、樣本和資料保管不善,以致損毀、丟失使鑑定無法進行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取消其鑑定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在司法鑑定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法鑑定人的法律責任是指司法鑑定人在執法活動中,因為故意或過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鑑定人的執業紀律,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響了司法鑑定職業的形象,導致司法鑑定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後果。


目前對鑑定人法律責任的確立方式是以機構責任為主,鑑定人(自然人)責任為輔。我國現行司法鑑定機構大多數是行政機構或機關事業單位舉辦的機構,主要確立的是刑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也有一些民事責任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錯鑑的責任可分為責任錯鑑與技術錯鑑兩類,責任錯鑑是指因鑑定人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有關規定而造成在事實、證據、定性、結論等方面的差錯。如隨意破壞送檢的文書資料或檢材;對原始資料隨意取捨或檢查、檢驗不全面而影響檢驗、鑑定結論準確性的;弄虛作假,偽造結果而得不出準確結論的等等。


總的來説,對違規的司法鑑定人判刑要依據當時的鑑定情況,如果構成了刑事犯罪,要依法進行判刑,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要對相關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進行處分,下令整改。對於鑑定的收費辦法,各個地區不盡相同,有的地域就出台的收費標準出現了鑑定費封頂的政策。更多相關資訊,歡迎諮詢律師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