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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

法律3.31W
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
環境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環境法律制度按其性質,可以分為事前預防、行為管制和事後救濟三大類。一是事前預防類,主要是指為避免經濟發展產生環境危害而設置的制度,是預防原則在環境立法中的具體體現和適用,主要有環境規劃制度、環境標準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等;二是行為管制類,主要是指監督排污單位和個人環境行為的制度,其目的在於為環境監管提供可操作的執法手段和依據,包括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排污許可制度、總量控制制度等;三是事後救濟類,主要是指對污染行為及其後果進行處理處置的制度,其目的是防止損害擴大、分清責任和迅速救濟被害方,包括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應急制度、違法企業掛牌督辦制度、法律救濟制度等。同時,在生態保護方面,還建立了生態功能區劃制度、自然保護區評審與監管制度、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自然資源許可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