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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過期債務就作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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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過期債務就作廢了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訴訟時效過期債務就作廢了嗎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訴訟時效過期債務就作廢了嗎
首先,根據民法典中有關規定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時會進行程序性審查,有的還會進行基本的實體審查,所以訴訟時效的問題會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會受理,但是會提示當事人,案件進入審判庭以後,法院也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所以,即使對方當事人不以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法院也會主動審查,發現沒有中斷、中止和延長事由的,會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對實體問題進行了審查,法院不會對這個糾紛再次處理,也不可能申請強制執行。其次,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的債務變為自然債務,權利人仍享有實體權利,因此權利人接受義務人履行所獲利益並非不當得利,應受法律保護。這是因為,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義務人之間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沒有因此消滅,而是由法定之債轉變為自然之債,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強制性的債權債務關係,只存在一種客觀事實。對於這種自然之債,義務人可以不履行,權利人也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但是義務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有權接受。
民法典中有關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並且,民法典中有關規定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最後,需要説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於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如上可見,超過訴訟時效,只是存在很大的敗訴風險,而並不意味着債權完全失效,債務變為自然債務。是否履行並不能受到法律的絕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