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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管轄權怎樣確定

法律2.39W
涉外離婚管轄權怎樣確定
涉外離婚管轄權怎樣確定
1、以當事人的國籍與居所和住所為依據,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制度為補充,確定涉外離婚的管轄權。我國法院對被告在中國有住所或居所的、原告是中國人或在國內有住所的涉外離婚案件原則上均有管轄權;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