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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辯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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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辯護意見書
二審辯護意見書的相關內容有什麼?
我國目前二審案件大部分不開庭審理。所謂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也只是接受二審辯護人的書面辯護意見。 二審辯護人提交的辯護意見不同於一審的辯護詞。 一審的辯護詞是開庭時宣讀的,文字、措辭儘量口語化,前面要有“審判長、審判員”這樣的稱呼。最後以“謝謝法庭”做結語。二審辯護意見是給法官看的,內容寫的要專業化,説話要有法律依據,不需要前面的稱謂和後面的結語。 一審辯護詞是反駁檢察院起訴書的,起訴什麼反駁什麼。沒有起訴的事實不要涉及。二審辯護意見是反駁一審判決的,一審法院沒有認定的東西不要去反駁。 一審辯護詞儘量用拉提綱的方式説明自己的觀點。法庭辯論時間有限,辯護詞寫的太長往往被法官打斷,不讓宣讀。二審辯護意見應當寫的詳細,每個辯護觀點後面都要説出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辯護詞隨着法庭質證的情況可能隨時改變。證據變化了或者對方觀點變化了,辯護詞要隨着變化。所以,律師事先準備的辯護詞只是一個草稿,需要開庭後重新整理才能遞交法院。二審辯護意見是固定的,寫好直接遞交。 一審法官的任務是審查檢察院起訴書的內容決定是否可以採信,二審法官的任務是審查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否錯誤決定維持或者撤銷。辯護人是配合法院的工作,幫助法官做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斷。不論一審的辯護詞還是二審的辯護意見,都不能指向案外的第三人。如果認為第三人誣告陷害、非法取證、或者案外人有其他過錯,應當另行舉報,法官無權處理起訴書、判決書以外的事情,在辯護意見中要求處理案外人,只能給法官添亂,引起法官的反感。 這是二審辯護意見書的相關內容,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