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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勞動仲裁律師代理詞

法律3.26W
工傷勞動仲裁律師代理詞
老闆拖欠工資,能否找勞動仲裁律師代理詞進行辯論?
申訴人於996年 05 月 1日起在被申訴人處工作,與被申訴人建立了勞動關係(有被申訴人為申訴人交的社會養老保險為證),並工作至今。勞動仲裁律師代理詞在這期間,被申訴人與申訴人共簽訂了兩份書面勞動合同。第一份是自1997年9月8日起至 2000年9月8日止。第二份是自 2001年5月8日起至 2004年5月8日止。雖然被申訴人與申訴人在 1997年9月8日之前與 2004年5月8日以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申訴人一直在被申訴人處工作,與被申訴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事實勞動關係應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