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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贈與協議怎樣才有法律效

法律1.82W
遺產贈與協議怎樣才有法律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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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協議怎麼寫才有法律效應

 從法律上來講,只要贈與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對所贈與的財產擁有處分權、自願贈與他人,由贈與人與受贈人簽名確認後,該贈與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屬於實踐性民事行為,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協議外,其它的贈與協議在實際交付贈與物之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具體的有關贈與的法律規定,可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