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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離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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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離婚子女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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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能離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雖然離了婚,但是,離婚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且這種共同生活的情形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應當按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説,這仍可視為是合法的夫妻,仍享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權利。因此,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並對家中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