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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逮捕案件不服怎麼辦,法律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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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逮捕案件不服怎麼辦,法律如何規定的
對逮捕案件不服怎麼辦,法律如何規定的
專業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因此,如果是當事人對不批捕的決定不服的話,只能請求偵查機關向檢察院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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