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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管理倫理的主要要求

法律2.39W
醫療糾紛管理倫理的主要要求
醫療糾紛鑑定的要求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也就是説如果是現在申請鑑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應該拿到鑑定書。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説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