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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拒交公告費如何處理

法律2.92W
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拒交公告費如何處理
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拒交公告費如何處理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應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不得僅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公告費不在當事人需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之列。因此,當事人不交納公告費、人民法院不能按照“拒不交納的按自動撤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