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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的種類有哪些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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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的種類有哪些最新
行政訴訟時效的種類有哪些

1、普通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得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趣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殊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其中有15日(郵政法、統計法、水污染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等)30日(漁業法、森林法、土管法等)

(2)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其中有5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30日(海關法)3個月(專利法)

3、最長訴訟時效: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行政訴訟解釋,將行政訴訟最長時效分為兩種,

(1)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即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2)行政相對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為5年:即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