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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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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質押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

作為現代社會資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統是洗錢的易發、高危領域。因此,實施預防、監控洗錢的行為必須以金融機構為核心主體,通過金融機構監測並報告異常資金流動,發現並控制犯罪資金。但是,金融機構並不是洗錢的唯一渠道,隨着金融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對其加強監督管理,洗錢逐步向非金融機構滲透。因此,第三條和第三十四條不僅規定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是反洗錢義務主體,第三十五條還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範圍、履行義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