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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能不能辦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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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能不能辦假釋?
看守所能不能辦假釋
是否可以申請假釋,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被關押在看守所的人員有二類:一是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二是判決生效後,因餘刑不滿三個月而留在看守所執行刑罰的罪犯。

對於第一類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員而言,因假釋是針對服刑人員的,因其尚步在服刑,故不可以假釋;對於第二類人員,從理論上講是可以申請假釋的,但因其實際服刑的時間本來就比較短,一般情況下不可能再予以假釋。

《刑法》

第七十九條 【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 【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