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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擔保人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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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擔保人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擔保人條件是什麼
1、擔任行政處罰中的擔保人要符合以下條件:擔保人與該行政案件沒有牽連;擔保人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擔保人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且具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