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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一、土地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土地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1.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2.形成了違法事實,具有社會危害性;

3.違法主體在主觀方面有過錯(即故意或過失,土地違法行為多數主觀方面為故意,少數為過失,如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

4.違法主體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

二、土地違法案件的構成要素

1、有違法行為的發生;

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後果;兩層意思:一是要達到需要追究的程度。違法程度有輕重之分,並非都要追究法律責任。二是要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沒有規定其法律責任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則不能追究。實踐操作,看該行為是否造成破壞基本農田的後果入手。

3、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立案。

三、土地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針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責令履行、沒收、限期拆除、罰款等幾個類型。

1.責令履行類:主要包括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責令交出或交還土地、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責令繳納復墾費等幾個類型。

2.沒收類:即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違法所得等予以沒收。一是沒收違法所得。根據規定,對於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要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違反規定轉讓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要沒收違法所得。對於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要沒收非法收入。二是沒收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3. 限期拆除類:即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在違法轉讓和違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處罰形式。

4.罰款類:規定了處以罰款、可以處以罰款、並處罰款和可以並處罰款四種形式的罰款。“處以罰款”是指必須罰款,“可以處以罰款”是指可以罰款,也可以不罰款,這種情況下的罰款是作為主罰使用。“並處罰款”即作出其他處罰的同時,還要處以罰款,“可以並處罰款”即作出其他處罰的同時,還可以選擇處以罰款,即“可以並處罰款”可以選擇罰還是不罰,但“並處罰款”沒有選擇餘地,必須罰,這種情況下的罰款是作為附加罰來使用。

因此如果是違反了土地相關的管理法規,那麼是要接受具體的行政處罰的,有具體的違法事實,並且因為相關的違法行為做出來之後,在社會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而且對社會的一些方面具有危害性,並且行為主體是一個可以承擔行政責任的自然人或者是組織,那麼就會進行土地行政處罰。

標籤:土地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