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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診賠償出院協議書

法律3.07W
漏診賠償出院協議書
漏診醫療過錯的賠償

漏診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並不是醫療事故。從法律的角度説,醫療過錯可以是造成醫療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鑑定為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混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漏診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醫療事故的有關解釋來看,醫療事故是由醫學會組織鑑定認為構成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構成醫療事故有三個條件: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醫學會組織的鑑定。


如果漏診等醫療過錯行為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醫療過錯行為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換句話説,只有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為成為患者損害後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鑑定認為構成的,才屬於醫療事故。對於漏診中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損害,受害人可以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索賠,這個賠償標準比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高出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