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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不分或少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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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不分或少分的依據
離婚時不分或少分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實踐中,在不同的時間段發現對方有轉移、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法律中規定的處理方式也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

如果在離婚時,發現另一方有要惡意轉移財產的動向的情況下,這時候就要細心的去保留另一方的各種關於財產的明細,例如:另一方的銀行賬户交易明細,以及他的資金流水,最近的消費小票等類似的證據。

如果離婚時已經經過法院起訴或者未經過法院起訴的情況下,發現另一方已經在惡意的轉移財產,那麼就可以去向法院申請將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保護起來。

如果在離婚後,才發現有一方的人對財產進行轉移的情況,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與此同時,並且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另一方在離婚時惡意的去轉移財產的證據以及線索(其線索可以包括:另一方的身份證號碼,他所使用的銀行卡號以及他所居住的房子的地址等等信息)。如果另一方知道這件事情後不去配合對方的調查的情況下,對方就可以去向法院申請,讓法院的人出面去調查有關聯的證據,讓法律去判斷,最後法院審查後,然後就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