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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校民辦條件不達標的行政處罰包括什麼?

教育行政處罰可劃分為四大類:

教育學校民辦條件不達標的行政處罰包括什麼?

(一)申誡罰。亦稱精神罰或影響聲譽罰,是指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對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進行譴責和警戒的處罰。其特點在於對相對人的精神懲戒性,不涉及實體權利。在教育法中,申誡罰是常見的處罰類型,它主要包括兩種具體形式:

①警告。它是各種處罰中最為輕微的一種形式,主要運用於情節比較輕微或者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警告既可以運用於自然人,也可以運用法人組織;即可單處,也可並處。

②通報批評。即將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向有關單位和羣眾公佈,並對其給予批評。通報批評運用範圍與警告相同,但針對的違法情節相對嚴重,處罰的程度也嚴厲一些。

(二)能力罰。亦稱行為罰,是指對違法者特定行為能力予以限制和剝奪的一種處罰。教育行政處罰中的能力罰具有獨特性,它主要是對相對人教育權或受教育權的限制或剝奪。能力罰可以針對自然人,也可以針對法人。

1、針對法人組織的能力罰主要包括三種形式:

①責令停業招生或停辦。指對違反教育法的教育機構予以限制或剝奪招生權或辦學權的處罰形式。該項處罰的法定條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規中予以規定,如《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規定了對民辦學校予以該項處罰的條件;《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中對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辦處罰的相關內容加以規定;《幼兒園管理條例》中也規定了相應該項處罰的條件。

②吊銷辦學許可證。對違反教育法的教育機構予以撤銷,停止其辦學權利的處罰。這是較為嚴厲的處罰形式。

需要説明,在教育法中因違反教育法規範予以能力罰的對象不限於教育機構,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同樣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③停止或取消頒發證書的資格。指限制或剝奪違法教育機構頒發證書資格的處罰。證書包括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依照《學位條例》有關規定,停止或撤銷授予學位的資格,只能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2、教育法中針對自然人的能力罪主要是對違反教育法的受教育者和特定教師及有關工作人員而採取的。針對的受教育者通常是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14歲以上的學生。對自然人的能力罰歸納有六種形式:

①取消考試資格。指對於違反教育法有關考試管理規定的相對人,給予其禁止參加考試的制裁。

②取消考試成績。指對於違反教育法有關考試管理規定的相對人,給予其考試成績作廢的制裁。

③停考或限考。指對於違反教育法有關考籍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考試權利一至三年的處罰。

教育行政處罰是指教育行政機關或其它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有關教育法律規範,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處罰種類分為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何種處罰的作出,都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的,因為處罰是涉及到我國的公民的權利義務的,此時是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