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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別的勞動合同

法律2.18W
工程類別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沒解除不能進別的工作嗎

法律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事先告知新單位知曉。否則,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而新單位也會因為你隱瞞已有勞動關係構成欺詐主張合同無效,並要求賠償損失。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 17條: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91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祕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單位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