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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轉商品房

法律1.34W
拆遷安置房轉商品房
請問拆遷安置房和商品房有什麼差別?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户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户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户,也包括徵拆遷房屋的農户。隨着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儘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會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 普通商品房 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 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內環線以內的低於17500元/平方米,內環與外環之間的低於10000元/平方米,外環線以外的低於7000元/平方米。 普通商品房限制條件 在商品房的定義基礎上加入一些限制條件: 普通商品房普通住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 (二)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內環線以內的低於17500元/平方米,內環與外環之間的低於10000元/平方米,外環線以外的低於700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