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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涉及企業產權、經營權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法律2.03W
離婚時涉及企業產權、經營權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離婚時涉及企業產權、經營權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開辦的企業,其產權、經營權,除另有約定的以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在離婚時一般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折價賠償根據有利於企業發展的原則,將企業產權、經營權確定給有經營能力的一方,該方支付相當於企業全部財產一半價值的現金給另一方。但由於企業有遠期利益和無形資產,這種補償的一方有時是不公平的;同時經濟補償可能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因此,這種方式可以謹慎使用。
(2)、分期支付。為保護企業正常發展,補償對方相當於全部財務總額的一半,但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分期支付。
(3)、約定盈餘分配。一方佔有企業產權並具有經營權,自己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責任,但將企業純利潤按一定比例給付對方。對方不以企業名義對外承擔責任,不參與企業純利潤按一定比例按期給付對方。對方不以企業名義對外承擔責任,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這種方式不破壞企業的完整。不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
(4)、合夥經營。企業作為整體不變,但雙方約定各持一定份額,並在一定時間內不準另一方抽出資金。雙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比例分配盈餘。如果一方不願共同經營,可以將企業的份額作為入夥份額,按照比例參與盈餘分配。
(5)、作價入股。為不破壞企業的完整,接受一半價值補償的一方可以將其補償以股份的形式入股,參與企業的紅利分配。總之,離婚時,在企業產權、經營權的處理上,要考慮企業的長遠發展,科學合理地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