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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企業經營權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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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企業經營權的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企業經營異常

企業營業存在異常需要及時規避
公司經營異常的處理方式:
1.沒有按時年報的企業,補報年度報告並對外公示後方可申請移出;
2.沒有按時公示即時信息的企業,公示相關信息後申請移出;
3.住所失聯的,企業通過登記的住所重新取得了聯繫,或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後重新取得了聯繫,就能申請移出;
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報告。
2.法定代表人身份複印件,公司委託書(介紹信)及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