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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由什麼來決定,由誰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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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由什麼來決定,由誰進行執行
行政處罰由什麼來決定,由誰進行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授權實施行政處罰、委託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一、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