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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法律3.32W
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1、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以人格利益為內容,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解釋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侵害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擁有某種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它不是民事主體所固有的一種權利,而是由民事主體通過某種行為或者事實而獲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特定的身份權利受到侵害,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目前我國法律對於身份權的規定包括親權、親屬權、監護權等。
3、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般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是針對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而言,但由於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們持有時被賦予了一定的意義,這樣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義。而由於侵權方的行為導致該物件的永遠滅失或損毀,必將給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帶來了較大的程度的傷害,而如果單純的財產本身的價值並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擊和痛苦,因此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也是非常必要的。
4、侵害婚姻關係的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關係與每個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聯繫,也會影響家庭關係和社會關係,如果不能處理好就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5、侵害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
6、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