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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子女撫養權資料

法律1.11W
爭奪子女撫養權資料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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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爭奪如何舉證



  1、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相應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如無特殊情況,子女一般都隨母方生活。那麼,在此條件下如何作出舉證呢——

(1)小孩的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2、父方爭取撫養權的舉證準備

孩子由誰撫養的問題是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的,父方要爭取撫養權的,根據實際的情況,也可做出相關的舉證——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於當事人而言也有一些需要實際注意的問題,這樣才能通過法院的判決,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利益或爭取更多的利益。當然進行訴訟必然涉及到證據的提供,尤其是對起訴的一方來講,若沒有足夠充分的證據,那麼最終的判決結果就有可能對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