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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2.67W
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若是合同到期正常終止,則08年以前沒有經濟補償。 附:2008年1月1日前,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 用人單位涉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剪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