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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破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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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破產的原因
申請企業破產的原因
申請企業破產的原因
《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商業銀行法》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
(一)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
(二)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
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在實務中,認定債務人是否構成不能清償,應當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1、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且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
2、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
3、債務人須是對債權的一般性和持續性的不能清償。
4.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一種客觀狀態。
5.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於金錢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