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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居住房屋的建築面積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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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居住房屋的建築面積的認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建築面積的認定
1、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公房租賃憑證所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公房租賃憑證的記載與公房出租人(或其委託的管理人)提供的房籍資料不一致的,由公房出租人(或其委託的管理人)確定。公房租賃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以獨用居住部位的面積(使用面積)乘以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
2、廚房(灶間)、備餐室、廁浴空、壁櫥、箱子間、走道、曬台、陽台、天井、樓梯間等部位的面積不得作為換算建築面積的基數,但單獨調配作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如單獨調配作為居住部位的灶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