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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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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程序
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處罰程序有哪些

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製作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其中對煤礦進行安全監察,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製作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證。


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並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後,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的問題,需要自己多加註意,不僅涉及自己的利益問題,最為重要的就是人們的安全問題,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只要自己所在的工作區域發生此類事故,需要及時的報告,確保有關工作的部門的安全工作的開展,減少人員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