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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後原債權債務的處理是什麼

法律2.11W
公司合併後原債權債務的處理是什麼
公司合併後原債權債務的處理是什麼
1、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如下規定:第三十一條,企業吸收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併方承擔。第三十二條,企業進行吸收合併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併後,債權人就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併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併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併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第三十三條,企業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併後的企業法人承擔。
4、第三十四條,企業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兼併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併後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並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