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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職工分流安置審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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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職工分流安置審核要點
關於職工分流安置的具體政策

1.《勞動部關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適用:第五條適用於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第八條適用於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補償。


2.參照適用國家經貿委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


(1)改制分流過程中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有關事項,參照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


(2)改制企業可用企業淨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等,並按規定程序衝減淨資產。


(3)改制企業的淨資產可參照國企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各項支付和預留,剩餘部分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分配


(4)參照國家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改制企業佔用的行政劃撥土地,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法轉讓手續;需要改變用途的,應按照《劃撥土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核定,改變後的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在依法土地有償使用手續並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以後,允許將房地產項目的轉讓收益用於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職工分流安置和用於安置職工的資產處置等有關事項,要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