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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協議糾紛怎麼調解

法律2.44W
金融協議糾紛怎麼調解
金融協議糾紛怎麼調解
在法院主持下調解。
金融協議糾紛調解必須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根據案情的需要,調解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參加,被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積極協助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時,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原則上要採取面對面的形式進行調解。
但必要時也可以分別對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當事人不能出庭而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調解的,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
法律依據:
《調解法》第十九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