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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徵地補償

法律1.66W
武漢市徵地補償
武漢市徵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去哪裏投訴

可向當地縣級政府反應,如果説不能得到解決可以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反應。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為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現就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指導意見》明確,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制定統一年產值標準時,綜合考慮被徵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在此基礎上,按照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範圍內確定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如果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由當地人民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現行法律對被徵地農民並沒有提出具體的安置途徑。為了使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指導意見》明確,對被徵地農民實行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安置途徑大大拓展。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徵地給的補償款一般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當事人對於補償款有任何不服的話,那麼就可以到相關的部門進行投訴,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才可以,而只要條款合理、合法,那麼就不會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