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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之間扶養關係的適用條件

法律2.97W
兄弟姊妹之間扶養關係的適用條件
兄弟姊妹之間扶養關係的適用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由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是兄、姐對於弟、妹的扶養義務,還是弟、妹對於兄、姐的扶養義務都不是絕對的,而是附有條件的。
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三個:
(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週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
弟、妹對兄、姐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也有三個:
(1)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的,如果兄、姐對弟、妹不曾履行扶養義務,弟、妹對兄、姐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弟、妹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也不負有扶養兄、姐的法定義務;
(3)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如果兄、姐只是沒有勞動能力但有生活來源,或者兄、姐雖無生活來源但有勞動能力,弟、妹對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弟、妹對兄、姐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