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間是否有法定扶養義務
兄弟姐妹是最親近的旁系血親,實際生活中有能力的兄、姐扶養未成年弟、妹的情況較為常見。但關於旁系血親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扶養關係,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詳細地説一下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問題。
案例簡介:
原告高某1與被告高某2系兄妹關係,2014年4月19日,原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簽訂了《財產繼承遺書》,並有其他人員在場見證。其中《財產繼承遺書》約定被告高某2之哥高某1因病殘義務由高某2、張某(高某2的丈夫)護理到終身,原被告父母的房屋歸被告高某2所有。2015年9月11日,高某1與高某2簽訂了《協議書》,約定高某2將高某1暫扶養至高某1之子高某3十八週歲止,後續事宜另行協商,如一方違約的需承擔5000元違約金。但自2019年8月13日起,高某2未照顧原告生活,故高某1向法院起訴,請求高某2繼續履行扶養義務,照顧高某1的生活起居,並支付違約金5000元。
後經人民法院查明,2019年8月26日《欠條》中載明:高某1同意高某2不再打理高某1生活起居。並從欠條內容的形成過程反映出欠條中的內容系高某1與高某2的約定,即高某1從2019年8月26日之後不再打理高某1生活起居。
爭議焦點:
高某2是否需要繼續履行扶養義務,照顧高某1的生活起居?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高某1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
本案中,從原告高某1和被告高某2雙方簽訂的《欠條》中可以看出,雙方對護理一事進行了協商,並確定雙方之間確立的扶養義務關係於2019年8月26日終止,該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原被告雙方系自願終止扶養關係,均不存在有違約的行為,則被告高某2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5000元。況且,高某1的兒子現已成年,應當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不存在需要妹妹高某2順序補充履行扶養義務的特殊情況。為什麼?
因為,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之間是沒有法定的相互扶養義務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兄弟姐妹之間也有可能互相存在扶養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因此,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具體而言,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並不是必然發生的法定義務,而是有條件的。簡而言之,就是依法應該盡到扶養或者贍養義務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不能盡其撫養或贍養義務時,才由有能力的兄弟姐妹來承擔扶養義務。主要原因是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是位居第一的,只有第一順序的履行義務人不存在或者不具備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才由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進行補位,履行扶養義務。否則,兄弟姐妹之間是不需要相互履行扶養義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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