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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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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刑事責任能力
共同犯罪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條第一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進行處罰。


其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但首要分子對於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該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其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從犯及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7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充分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