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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勞動合同法

法律2.76W
新新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辭退規定
勞動合同法辭退規定具體如下: 一、勞動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