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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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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的管轄
 仲裁管轄採合同履行地優先

關聯條款:“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解讀】實踐當中,許多用人單位註冊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相距甚遠,特別是一些集團公司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員工,如果安排在用人單位註冊地進行仲裁訴訟將極大的增加勞動者的成本(路費、餐飲、住宿等),本條規定了確立了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的管轄原則,勞動者可以就地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