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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時效

法律1.66W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時效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時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期限為一個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有待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進行追認,追認之後即成為有效合同,不予追認則為無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標準:
    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類: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説,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才能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