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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23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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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23條第二款
刑事訴訟法第23條第二款
 第二十三條 【級別管轄變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級別管轄變通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屬於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改變案件管轄。這種變通有兩種情況:一是當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案情重大、複雜或者案件涉及面廣、影響大,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更能有效地威懾犯罪、教育羣眾、提高審判質量和效果時,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二是下級人民法院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由於案情重大、複雜、涉及案犯多、地區廣,或者案件影響重大,認為審理有困難,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至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