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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於搶劫罪辯護詞

法律2.7W
尋釁滋事罪於搶劫罪辯護詞
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有哪些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特徵,這種行為和以暴力威脅手段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搶劫罪看起來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實際上,它們存在着諸多區別。主要表現在:


1、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僅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還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這種手段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其他目的;而搶劫罪行為人一般僅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2、尋釁滋事罪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否則構成的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即轉化犯;而搶劫罪的行為人則必須是以暴力、威脅等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為手段。


3、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脅使用輕微暴力搶劫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徵的,可以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在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之後,要根據情節、危害判斷,若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就無法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而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