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專利法第四十五

法律1.7W
專利法第四十五
民訴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條有衝突嗎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個人感覺沒有衝突。首先,四十五條第二款是指在當事人第一次提出迴避申請,就法院一方而言,其無法確定該被申請回避人員是否具備應當迴避的情形,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性,該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暫不參與本案工作。然後,法院審查討論作出決定,如果該人員具有法律規定的應當迴避的情形則作出迴避的決定,如沒有,則作出不迴避的決定。作出不迴避決定時,法院已經從法律的和現有證據的角度排除了迴避情形,也就是説在法院而言其具有參與本案的資格,該人員是可以參與本案工作的。如果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申請複議,只是從當事人的角度而言了,該人員具有迴避情形。而當事人的懷疑是無法同現實客觀情況做比較的。希望能回答您的問題,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