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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五十四條

法律1.82W
刑訴法第五十四條
最高院關於如何理解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可以看出,該條規定的是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注:一般出賣人都選擇按建築面積,房產證登記的也是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的處理方案,其中涉及面積誤差比的計算,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所在省工商局、建設廳監製的格式合同)中有計算公式: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買受人計算出面積誤差比後根據此條決定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