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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婚後買房哪些情況不屬於共同財產

法律2.03W
民法典中婚後買房哪些情況不屬於共同財產
民法典中婚後買房哪些情況不屬於共同財產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且父母指定其產權只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是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此時房子不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用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購房,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房貸也是自己償還的,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一人以婚前財產出資;房屋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出資人支付了全部房款。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資人只是支付了首付款的,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但是房屋尚未支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屬於共同共有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