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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串通投標罪相關解釋重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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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串通投標罪相關解釋重要規定
最高院串通投標罪相關解釋重要規定
法律分析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四)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